弥勒县人民法院
www.mlfy.gov.cn

                      | 首 页 |法院概况|审判动态|法坛风采|案例精选|法院管理|执行工作|
首页》案例精选
 

梁燕诉李文、孙庭榭彩票纠纷案

 

 

【要点提示】
    按照彩票销售的特征和彩票销售交易的规则,凡是所有需要购买的彩票,只要购买者将选好的号码交予销售者,且在销售者打印出彩票之前未予撤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成立,购买者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案件索引】
    弥勒县人民法院(2004)弥民二初字第39号(2004年6月)。
【案情介绍】
    原告梁燕
    被告李文
    被告孙庭榭
    原告梁燕在弥勒县弥阳镇冉翁西路5号彩票销售点销售中国福利彩票。长期以来被告李文均在原告的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被告李文都是把需购买的彩票号码先选好后,本人亲自或是委托被告孙庭榭、本公司其他员工到原告的销售点购买彩票。2004年2月26日下午,被告李文将一张写有彩票号码的手写信笺纸交给被告孙庭榭,委托被告孙庭榭到原告处购买彩票。被告孙庭榭于当天下午5时许手持被告李文书写十四个红球两个蓝球、十八个红球两个蓝球2注大复式的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彩票号码的信笺和三张电脑打印小复式90注(单注180注)的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彩票号码的纸交给原告,并告知原告把号码打出来,第二天被告李文来取彩票时再付款。之后,原告梁燕在打印时,发现2注大复式的彩票购买款数额较大,就与二被告联系但未联系上。次日上午,被告李文到原告销售点取彩票时,被告知只打了12012元的1注大复式(十四个红球两个蓝球)和360元的90注小复式彩票,另一注70000多元大复式(十八个红球两个蓝球)彩票未打。被告李文听后,便交待等问清楚被告孙庭榭再说。之后,经原告梁燕向二被告多次追要彩票款,二被告拒付而酿成纠纷,原告遂向弥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彩票购买款人民币12372元。
【审判】
    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利彩票具有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利息、不能流通的特征,凡是参与福利彩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自愿购买中国福利彩票的购买者均视为对其规则的同意和遵守。按照彩票销售的特征,彩票销售交易的规则,凡是所有需要购买的彩票,只要购买者将选好的号码交予销售者,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成立,销售者打出的彩票,购买者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拒绝付款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被告提出的被告孙庭榭将需打印的号码于2004年2月26日下午5时许交给原告时,特别对原告梁燕强调了其中被告李文手写两注大复式号码的信笺纸,是叫原告于第二天被告李文来取彩票时转交给李文,而不是拿给原告打彩票的主张,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二被告李文、孙庭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燕彩票购买款人民币12012元。二、由被告李文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燕彩票购买款人民币360元。
宣判后,二被告未上诉。
【评析】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是弥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彩票纠纷案。福利彩票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规则确定购买人获取或不获取奖金的有价凭证。
就本案的事实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是一致的,仅是双方对所要求证实内容不一致。本案在诉讼中确定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梁燕主张的12372元的彩票购买款是否是二被告所要求购买的,是否应由二被告负责赔偿?具体地说,在事实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仅是被告李文手写的2注大复式彩票号码的信笺纸由被告孙庭榭交给原告梁燕后,是否要求原告打印,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均承认被告孙庭榭是把李文手写的信笺纸交给了原告,被告孙庭榭认为在交这张信笺纸的时候已经明确地告诉原告这张不打印彩票,是叫原告到第二天被告李文来取彩票时转交李文的,但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所以法院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只能依据福利彩票销售的特征来判定。
    由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分则中,对彩票纠纷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就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案只能依据《合同法》总则中的一些原则来分析处理。从案由上来看,彩票纠纷归属于经营合同纠纷,从本案原、被告双方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原告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是一种要约邀请,二被告持彩票号码交给原告就是对原告发出要约,原告将彩票号码打印出来即构成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民二庭 马曦)

|| 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人民法院制作发布,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和建立镜像. ||
||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弥阳镇温泉路 ||
|| 电话:6222437      传真:622392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