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我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黄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赵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3月29日,被告人张兰与其女儿黄芬及被告人赵芳合谋,采用介绍赵芳与河北籍男子李瑞国假订婚后,借机跑掉的欺骗手段,诈骗李瑞国现金10000元进行挥霍。同年5月5日,被告人张兰再次以同样的手段,介绍其女儿黄芬给江苏籍男子刘扣成做媳妇为名,骗取刘扣成现金9600元和衣服手机等。
法庭依法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借婚姻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张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芬、赵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芬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庭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刑庭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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