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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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县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弥勒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计划财务装备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弥阳法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共 14 个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起草相关文件及人大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维修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其建议和提案;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法院干警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和增编补员工作,负责本院有关工资福利、录用、调配及奖惩工作,负责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的有关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警衔及其他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本院人事干部管理工作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承办院党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等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组

    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干警勤政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党支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办理党员违纪处理的有关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及时统计上报监察情况;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办理审务公开、廉政档案工作;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计划财务装备科

    为全院审判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做好全院财务管理工作和物质装备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认真负责做好全院诉讼费的收取、结算、上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院各类财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认真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负责审核报销各种费用;负责做好全院干警工资的发放、公积金的收储、水电费的查收等工作;负责做好其他事务性的后勤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立案庭

    办理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证据保全;负责信访室工作,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对案件管理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对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 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审理符合本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和院领导交办案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县属机关单位、西一镇、西二镇、虹溪镇、五山乡民事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及《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案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本县辖区内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 弥阳法庭

    负责审理弥阳镇行政区域所辖的民事案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 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本县行政案件和新哨镇、东风农场、巡检司镇、东山镇、江边乡行政区域所辖的民事案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 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理再审案件和竹元镇、朋普镇、西三镇行政区域所辖的民事案件;复查本院审理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已依法决定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执行局

    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依法实施诉讼保全的裁定;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大队

    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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