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云武与前妻于1973年生育了长子彭绕洪,后彭云武与前妻离婚,彭绕洪由彭云武抚养。1981年9月12日彭云武与黄家芬自愿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了次子彭建伟。2003年7月22日,彭云武与黄家芬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在村干部主持和亲朋好友参加下签定了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债务清偿及老人赡养等问题,家庭成员彭云武、黄家芬、彭绕洪、彭建伟四人全部在协议书上签名按了手印。协议书约定:老房子归彭绕洪所有,彭云武与彭绕洪居住生活,不承担任何债务。1995年,彭云武和黄家芬婚后共同建盖座落在弥勒县虹溪镇虹溪村民委员会西门村民小组的混泥土结构正房一间、砖木结构护山耳房一间、砖木结构厨房一间、土木结构烤棚一间归彭建伟所有,黄家芬与彭建伟居住生活,所欠债务和贷款合计16146元及银行利息,由彭建伟负责偿还。分家后,彭云武和黄家芬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经我院主持调解,于2005年5月13日离婚。2005年5月19日,彭建伟按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彭建伟按签订的协议偿还了部分债务后,让彭云武搬出其按协议分得的房屋,但彭云武拒绝搬出。为此,彭建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云武从按协议规定其享有的房屋内搬出。
2005年11月3日,我院作出(2005)弥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彭云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原告彭建伟所有的座落在虹溪镇西门村民小组的房屋内搬出。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彭云武未履行义务,彭建伟于2005年1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找被执行人彭云武谈话,督促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彭云武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又依法发出了腾房公告,限期履行。
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彭绕洪家四口人只有一间半住房,如果按照当事人的分家协议,老房子归彭绕洪所有,彭云武与彭绕洪居住生活的话,已经没有多余的住房在给彭云武居住了,而且彭云武认为自己建盖的房子自己不能住,抵触情绪比较大,群众的反响也特别强烈。在考虑到彭云武搬出后没有住处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案的执行在当地的影响后,执行人员及时向院领导作了反映。通过院领导带领执行人员一起到当地几次走访了群众和基层组织,共同分析了案情,提出了几个执行方案,并通过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今年9月21日,院、局领导以及执行人员再一次找到了彭云武,并把黄家芬、彭绕洪、彭建伟召集在一起,同时邀请当地基层干部,再一次给当事人讲道理、讲法律。通过几个小时的工作,最终达成了协议,即彭建伟将请求执行的房屋卖给彭绕洪,然后按照以前的协议“老房子归彭绕洪所有,彭云武与彭绕洪居住生活”执行,问题迎刃而解,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在农村,老人分家时往往把自己的财产分得一干二净,就连自己赖以生存的容身之处也不留一点,落得像本案中的彭云武一样的结果。自己造成的后果自己得承担,虽然最终彭云武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老人也有了安身之所,但其也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到了生产生活。希望老年人在分家时熟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局 张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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